社管

发布日期:2015-12-21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 总则

1.为了完善社团组织建设,加强社团管理,更好地发挥我院社团组织的作用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基本原则,结合本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2.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、爱好及志向的学生组成的学科学、学技术、学知识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的社会团体。

3.学生社团的活动宗旨是把学生组织起来,有领导、有计划、有成效地开展课外活动,以扩大学生知识面,丰富课外生活,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志趣,锻炼组织活动能力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为学生成才创造良好条件,促进校园文化建设。

4.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,在院团委领导下,在院团委社团部具体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
二、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

5.各社团的统一管理机构是院团委,由团委社团部直接负责各社团日常工作管理。其具体职能如下:

(1)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,听取各社团的工作汇报,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性建议;

(2)对社团进行考核,向院团委汇报工作,并根据情况给予奖惩。做好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预算管理工作,做到开支合理,帐目清楚;

(3)抓好社团自身建设,抓好学生社团负责人队伍建设,发挥集体作用,群策群力,提高学生社团的活力;

(4)每学期初负责审核各学生社团工作计划,在此基础上制订社团部学期工作计划,并做好计划实施方案;

(5)及时传达落实院团委工作部署,检查社团部决议执行情况;

(6)指导各社团做好每学年的社团招收会员工作;

(7)召集全院各学生社团相关负责人,检查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,汇总、公布学院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。

6.成立学生社团的基本条件:

(1)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,必须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;

(2)有社团章程;

(3)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,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等;

(4)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,明确的社团筹备发起人(5人以上);

(5)有可靠的活动经费和相应的管理办法;

(6)必须有本院一名老师作为指导老师,指导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。

7.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,由社团筹备小组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,包括负责人签署社团成立申请表、所申请社团的章程、筹备发起人姓名及基本情况、成员范围及数量、活动内容及方式,经社团部审核同意后,报院团委、学生处批准,经社团部注册登记才能确认成立。

8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注册登记:

(1)章程、业务内容等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;

(2)被勒令解散的社团重新提交申请同类性质社团的;

(3)在校内已有社团业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团,没有必要成立的;

(4)发起人曾被学院处记过以上处分的;

(5)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;

(6)团委认为其它不适合批准注册的情形。

9.学生社团的章程包括以下内容:

(1)学生社团的名称;

(2)性质和宗旨;

(3)会员的权利和义务;

(4)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;

(5)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;

(6)章程的修改程序、纪律等其他有关事项。

10.各社团由理事会(常委会)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

11.学生社团建立跨校性社团,须经院团委同意,并由院团委报有关部门审批。

12.各社团必须在团委社团部统一安排下,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及早做好吸收会员工作,并在第二周前向社团部申请注册,登记会员和申报活动,逾期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的,作自动解散处理。

13.各社团不得自制公章。面向校外的工作联系,均使用院团委开具的证明。

14.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活动。

15.各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在社团部的指导和帮助下,结合本社团特点,拟定工作计划,经本社团全体会员或理事会(常委会)讨论通过,报社团部批准后执行。

16.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管理。学生社团在宪法、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范围活动,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。

17.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,须经院团委同意并报学院批准。

18.由学生社团主办的面向校内的刊物,须经院团委批准,并接受学院管理,经费自筹。

19.学院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和出版非法刊物。

20.各社团组织中型活动应至少提前三天(大型活动须提前七天)填写活动申请表和使用宣传栏的申请,送交社团部审批、备案,作为开展活动、进行活动宣传及申请经费的依据。(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社团部指定的地点张贴海报、标语或横幅)。

21.各社团开展活动后,必须自行填妥活动登记表,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社团部备案,作为各项评优依据。

22.社团活动内容应体现其宗旨,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,每学期活动次数应符合社团部有关规定。

(1)开展活动利用课余时间,不得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、晚自习时间。

(2)每周举办一次小型活动,社团内部部分社员参加。

(3)每月举办一次中型活动,社团内部全部社员参加。

(4)每学期举办一次大型活动,除全部社员参加外,还要带动学校内非社员参加活动。

(5)其他非计划内活动和中型活动,审批按照第二十条执行。

23.学生社团应积极参与配合学院组织、倡导的大型活动。

24.各社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智力开发为主,劳动服务为辅,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。

25.任何人不得私自借社团名义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各社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必须经社团部同意,并报院团委审批。

26.各项勤工助学所得收入除去必要开支以外,必须作为本社团活动经费,不得挪作他用。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加以管理。

三、学生社团经费管理

27.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申报,经批准后使用的原则。

28.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、合理的原则,取消不合理开支,杜绝铺张浪费。

29.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,社团可以根据实际收取一定会费用作为活动基金,每个社团收取会费最高不得超过30元/人。各社团具体收费标准对照社团评定等级按照学院统一标准收费。

30.学生社团组织活动需要申请经费,要先提出经费申请,填写经费申请表格,经院团委同意,并报团委书记审批。

31.社团部统一发给各社团账本,各社团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做好社团经费管理工作(包括学院补贴的经费和本社团的会费),列清明细帐,做到账目清晰,帐据相符,每月向会员公开和向社团部汇报(出具帐本及有关发票、收据、证明),再由社团部上报院团委。

32.各社团经费使用后,必须凭经手人、证明人、审批人签名的发票方可报销。

四、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

33.社团的权利:

(1)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和在社团部的管理下,可以在校内开展活动;

(2)学生社团可以自由择录社团成员;

(3)学生社团可以为自己开展的活动进行宣传;

(4)学生社团可以在社团部规定的会费标准内,收费一定的会费,作为活动基金。

34.社团的义务:

(1)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制度;

(2)社团必须遵守学院有关纪律规定;

(3)社团必须认真完成院团委和社团部交给的各项任务;

(4)社团必须按时注册。

五、学生社团档案管理

35.应建立的学生社团档案文件包括本社团章程、各种制度、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帐目及其它。

36.各类文稿由以下办法进行分类编号。

(1)章程、制度类编号为:章程××;

(2)计划类编号为:计划××;

(3)总结类编号为:总结××;

(4)其它类编号为:其它××;

37.各社团须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,并定期(每学期)将档案送交社团部检查,重要档案整理后交社团部送交学院档案室保存。

六、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

38.学生社团的注册负责人均为学生干部,享受学生干部待遇,按照学生干部要求对社团负责人要求。

39.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做到:

(1)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;

(2)热心社团工作,愿意为社团、为同学作出奉献;

(3)以身作则,严以律已,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;

(4)谦虚谨慎,密切联系群众,养成良好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作风,努力提高自身素质;

(5)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勇于和不良现象作斗争;

(6)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、学习和工作的关系。

40.社团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做好换届工作。

41.学生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是:由前任领导机构提名候选人三人,由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并由社团部报请院团委批准。

42.各级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。各社团设一名会长,由会长组成社团理事会,理事会必须以精简为原则,但不得少于三人。

43.学生社团负责人任职期满后,由社团部做出工作鉴定,交社团部及本人所在系备案。

44.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失职处理:

(1)社团负责人在任失职者,其罢免及增补由该社团理事会协同社团部讨论决定;

(2)学生社团负责人被罢免后,不再享受学生干部待遇,并通报所在系。

七、奖 惩

45.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,表彰在社团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,社团部对在社团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。

46.社团部的表彰形式主要有: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等。

47.对违反社团管理、活动管理、经费管理、档案管理、负责人管理的集体和个人,社团部有权给予批评和处罚。

48.社团部集体的处罚主要有:口头批评、通报批评、扣发活动经费、整顿审查、吊销注册证明、勒令解散等;对个人的处罚形式主要有:口头批评、通报批评、交行政部门处分等。

49.受整顿审查的社团,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,可解除审查继续开展活动,屡教不改的予以吊销注册证明或勒令解散的处分;

50.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吊销注册证明、勒令解散的处分:

(1)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,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;

(2)开展与其宗旨、任务不相符且有严重错误的活动者;

(3)违反本规定第三、第四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者;

(4)违反学校纪律及本条例,情节严重者。

51.个人受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或受通报批评,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。

52.社团受到通报批评、扣发活动经费、整顿审查、吊销注册证明以及勒令解散等处罚,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其所在系(专业),并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理。

八、 附 则

53.本规定的修改权属院团委。解释权属社团部,并由社团部负责实施。

54.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