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团委监察部例会制度

发布日期:2015-12-21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目的

1.实现有效管理,促进部门上下的沟通与合作。

2.提高各成员执行工作目标的效率,追踪部门工作进度。

3.集思广益,提出改进性及开展性的工作方案。

4.协调本部门的工作方法、工作进度、人员及设备的调配。

二、例会管理例会

1.例会的时间地点在每周团委例会召开后由部长决定。

2.周会议由部长主持,副部长为辅补充会议内容。

3.部门在必要时召开(临时)各级会议,安排工作。

4.召开周例会制,对团委的安排和工作进行分析讨论,有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;部门负责人在例会上及时分派各成员的工作任务,各成员必须认真记录,有不能处理或不能完成的任务要当场提出。

5.各成员遵守会议须知,有违反规定者,按情节(轻重)作出处理。

三、会议须知

1.召开例会时与会人员须提前十分钟到场,会议期间请保持安静,认真听会,做(好)必要记录。

2.参加例会,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,不能出席或提前离开会场的,需事先向部长请假。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者,给予除名。